担保的债权优先。在破产法中叫别除权,除了在和解程序中受限制,在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中都有特别优先受偿权。当然,别除权范围只及于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如果企业清偿了担保债权还有剩余财产或还有其他财产,可以清偿其他债务,法定清偿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工资和属于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3.所欠税款和其他的社会保险费用4.普通债权如果没有财产的话,工资就没法给了。如果企业领导处理财产时,有违法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如《企业破产法》第31.32.33等,也是可以追回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