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怎样区分第三人是善意恶意

2025-04-06 13: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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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考量:
1、如果名义股东将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则重点考察其他股东是否明知名义股东系代持股权,如代持协议已向其他股东公开,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参加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据此推定其他股东明知、非善意。此时,如果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系无权处分,不构成物权法106条之善意取得的,实际出资人可要求法院判决认定名义股东转让行为无效。
2、名义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的,一般推定为外部第三人为善意。此时实际出资主张外部第三人为恶意,可考察外部第三人是否对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明知,如外部第三人与其他股东、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且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地位。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