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隔多久才会收录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2025-03-20 17: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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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经自检符合要求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即收录成功。

各地按照部数据标准建设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经自检符合要求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拟申请验收评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已形成的真实数据发送中央数据库,经部系统对接负责人预调试成功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商定实地验收评估时间。

扩展资料: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采集上报、整理更新、运行维护工作责任制,实行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的制度。

2、应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和更新有关信息资料,承担本级基础数据采集上报、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专职部门和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系渠道畅通,岗位发生变化,须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将人员变更信息上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住建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回答2:

经自检符合要求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即收录成功。

各地按照部数据标准建设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经自检符合要求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拟申请验收评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已形成的真实数据发送中央数据库,经部系统对接负责人预调试成功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商定实地验收评估时间。

扩展资料: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采集上报、整理更新、运行维护工作责任制,实行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的制度。

2、应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和更新有关信息资料,承担本级基础数据采集上报、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专职部门和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系渠道畅通,岗位发生变化,须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将人员变更信息上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回答3:

经自检符合要求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即收录成功。
各地按照部数据标准建设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经自检符合要求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拟申请验收评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简称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已形成的真实数据发送中央数据库,经部系统对接负责人预调试成功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商定实地验收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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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动与各项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与行业监管制度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完善,有效规范各类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整体快速健康发展。


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是目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与形式载体。信息化系统平台监管也日益成为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发挥有效市场监管作用的主要环节。


1

如国家花费大量精力成本打造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即四库一平台,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框架,有效发挥着政府机构在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2

再如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等各垂直领域的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也在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加强建筑市场行业监管。


从这里即可发现,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开发建立与运营维护,对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发展与有效行业监管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重要作用的前提是规范化的平台运营与有效的平台监管,失去这个重要前提,各类信息化系统平台反而会成为阻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破坏市场公平秩序,加重企业发展负担的严重问题。



1、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运营风险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建设,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市场主体的模式特征,即除政府机构主导,各类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也相继开始参与平台建设、运营工作,并逐渐成为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建设的主要发展趋势。


客观上来说,充分调动市场化主体力量,参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行业监管,有利于减轻政府机构负担,加快建设进程,优化管理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果。但同时需要注意的,市场化建设与运营主体,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市场化的逐利性、盲目性特征,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极易出现相应的风险。之于当前建筑市场中的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主要即是指平台运营风险。


降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真实性


目前,由于国家持续大力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为有效采集与管理各类信用信息,为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提供有效监管依据。通过信用奖惩机制,如企业资质管理、黑名单制度、行政处罚,规范相关活动主体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在这其中,有效的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数据采集、录入与管理,起着重要的功能作用。一旦平台运营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运营主体操作不规范,甚至受市场化逐利性驱动主动破坏规则,如福建省工程质量监管平台管理中暴露的“监测数据人为操纵修改”问题,将严重降低企业信用数据的真实性,阻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与相关部门市场监管。


不规范运营操作增加企业经营负担


不规范平台运营操作,还包括借用行政资源捆绑服务,“搭车”收费。事实上,各类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除了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其本意还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监管服务,减轻企业发展负担。但不规范平台运营操作,利用捆绑服务、收取高额维护费,极大程度的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如福建工程质量监管平台2018年以前每年缴纳的维护费用为9000元,2018年费用则大幅上涨至59760元,涨幅高达564%。


2、加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运营监管


目前,鉴于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应用领域日益拓展,针对上述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运营风险,各主管部门应提高对其的监管重视,从前期平台搭建,到后期平台运营,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划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平台运营的权力责任,保证信息化系统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严格平台搭建运营商市场准入


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有助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发展,从而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机制,那么对于平台自身建设而言,平台搭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无疑也应更加严格。相关主管部门应综合考量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录、过往业绩、各项综合实力(技术、人才、管理力量)等因素,确定候选资格,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第三方技术服务。


明确平台搭建运营商权力责任


相关政府机构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力责任,建立规范的平台运营标准、有效的监管与处罚机制,促使其认真履行合同,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建设,避免业务垄断、捆绑服务、搭车收费等不规范平台运营风险出现。


建立风险责任保障机制


随着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不断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监管、信用履约监管等细分领域广泛应用,平台运营将对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用履约产生重要的风险影响,一旦因平台运营问题造成风险事故,相应的风险损失在保险机制作用下,能够得到最大限度保障。这里主要指的是职业责任保险,即拓展运营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机制。


综上,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存在着一定的运营风险,对于市场化的平台运营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管与处罚机制,在明确的责任划分下,防范和避免平台运营风险,保障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回答5:

1、未进入“四库一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住建部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提到: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
2、历史业绩要补录,新开工项目要“入库”
住建部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中要求: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本地区所有地市新开工项目信息全部进入省级一体化平台。
要完善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录办法,回应企业诉求,方便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充入库。
3、“超时”业绩不予认可,“时间”要特别注意
住建部在2015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四十条第8款中,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更名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俗称“四库一平台”)后正式上线。
因此,企业应将:前5年(2011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和前10年(2006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补录到“四库一平台”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各省的规定是有出入的。像云南省住建厅规定,“建筑业企业应按要求录入2012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和目前在建工程项目。”
因此,建议在录入业绩之前,先仔细了解本省住建部门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