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参保人退休后再办理户口迁移的,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根据本人申请退休时的社保关系所在地的标准给付,并在当地社保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报销及享受其他医保待遇;
2、根据(人社部发〔2014〕23号)文件第43条的规定:
(1)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3、当事人户口迁移后,在异地就诊的,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并经过经过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批准,且在异地的定点机构就诊的,才可以回社保参保地的社保部门报销医保待遇;
4、具体需要办理的程序及证件、资料,可以带上上述证件,事先咨询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
5、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9条、《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可以 在户口迁出地继续使用到本次到期为 止(该项以“年”为单位参保),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当 事人也可以把“医”保迁入到户口所在地登记,并继续使用;
具体的迁移程序,应各地存在差异,建议当事人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如:村会计等),并根据对方的建议,办理相关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