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包括急诊,下同)、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和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并可按规定享受转外地就医、异地定点就医和院外检查、治疗医保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除门诊以外的各项医保待遇。
1.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使用规定
医疗保险用药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分甲、乙两类药品,部分药品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制使用。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5%的药费(个别药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按医保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或使用的目录内药品超出限制使用范围的,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费。
门诊配药(包括购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量,癌症、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糖尿病、精神分裂症、高血压病、冠心病不超过1个月量。出院时需带治疗药品的,一般不超过15天量。
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行甲、乙两类分类支付,部分服务项目设限定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医保规定支付。
2.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发生门诊费用时,参保人员先使用当年账户;当年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费用完全由个人自负;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费用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