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裁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根据民诉法第二十条,当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某案的一审的时候,因为不存在上级法院因此不能再上诉,实质性属于一审终审。
一审终审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