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人的留买权一)又称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典期内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如果典权人声明提出统一价格留买的,出典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二)条件:1、须在典权存续期间方可行使;2、出典人须将典物所有权移转登记给他人之前行使;3、典权人须向出典人声明并提出相应的价格;4、出典人须是有偿让与典物所有权;5、出典人须没有拒绝留买的正当理由出典人的招贴:是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当时价格与典价的差额,从而使典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