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未迁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的,当事人只能在本人的户口原籍地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且必须符合条件):
1、当事人结婚而脱离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但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2、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就可以享受到当地的集体土地经营权征收补偿款;
3、但是当事人的户口未迁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
4、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户籍性质、配偶户口所在地及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发展前景等方面考虑户口是否随迁即可。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