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对安全生产进行部署和要求

今年两会对安全生产进行部署和要求
2024-12-04 12:02:1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2017年要重点做好这七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一要强化安全发展观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守底线,确保做到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二要强化责任落实。每处矿井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层层传导压力,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现场;地方监管、国家监察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要强化改革创新。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机制,推进行政许可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察。
四要完善法规标准。抓紧出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标准体系。
五要强化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尽快实现与煤矿企业联网,实现远程监管监察执法。
(二)深入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
二要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对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产整顿,第一时间曝光,及时移送国土资源等部门,逐级上报地方政府和省级监管监察部门,并挂牌督办或开展“回头看”。
对煤矿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存在超层越界等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重奖举报人。
三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
抓紧完成以“八查”为重点的全覆盖检查。辖区内各类煤矿包矿盯守全覆盖。“两会”后,突出重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监察。
(三)进一步加大小煤矿等落后产能关闭退出力度。
一要开展小煤矿淘汰退出攻坚战。
力争2017年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3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6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
对未列入淘汰的产能9至30万吨/年突出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联合煤炭行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从投入、技术、管理、队伍、能力等方面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二要加强去产能煤矿安全监管。
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责令停产、注销相关证照并公告,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专人严盯死守。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一名企业领导负责,明确部门监管人员,明确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每处矿井的封闭时间,明确限产、安全等措施,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要严格减量置换。
通过释放先进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采用核减煤矿产能置换的,将灾害严重、安全条件差的煤矿作为核减重点。新疆要把补办完善建设项目手续与淘汰退出小煤矿(30万吨/年及以下有163处)挂钩。
对申办、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现场审核,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续、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推动“僵尸”煤矿关闭退出。
(四)强化瓦斯和水害专项治理。
一要加强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加强瓦斯异常预警分析。推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
二要加强防突矿井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布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要加强对高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定抽查,抽采能力不足的,一律予以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
三要加强通风安全管理。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实施正规开采,禁止采用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开采易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和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采后要及时加以封闭,并加强检查。要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失爆。
四要严格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对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的,煤矿应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层进行管理;煤炭行管、监管监察部门要逐矿排查,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管理,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该升级未升级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必须进行区域验证,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经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五要加强密闭管理。煤矿要对所有密闭编号建档,及时填绘矿图,防止假密闭和图实不符,并将生产计划、工作面开工、密闭施工和主要图纸资料等,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监管监察部门。
组织修订《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新一轮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与统计分析;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资源整合区域、接近老窑和采空区区域,要做到有掘必探。山西、河北、黑龙江、河南、云南等地,要开展整合兼并煤矿采空区普查治理,提交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凡未查清采空区有害气体、积水等情况的,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不得组织生产。煤矿关闭前,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包括查清老空水等基础资料),并报省级煤炭行管部门批准。
(五)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一要推进“三位一体”预控体系建设。
研究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位一体”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并尽快以此修订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和考核定级办法。
上半年各产煤省选择3-5个矿井对新标准进行试行,国家煤监局将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
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化考核初审环节,必须对申报矿井实行现场检查,进一步提高达标创建的质量和水平。国家煤监局将加强安全达标矿井抽查,对一级标准化中小型煤矿进行全部抽查。
二要推进“一优三减”。
研究制定不同作业条件下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的措施办法,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辖区煤矿“一优三减”实施方案,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解决大矿单班入井超千人、小矿单班入井超百人和采掘工作面超员等问题。
三要强化安全培训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对主要负责人考核;开展安全培训执法互查,坚持逢查必考,现场考试不合格的,责令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调岗,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四要推广安全先进技术。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7)》,组织安全科技进矿区活动,推进一批重大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等示范工程建设,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要强化职业危害防治。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定责任清单,编制落实执法计划,用好执法手册和文书,严格规范监管监察执法,加大惩处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复工复产验收,各地要制定复产复工标准和办法,严格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地方煤矿验收必须由市(县)长签字,以前没有签字的,一律重新审签;
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以部门负责人或验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人代替签字,并将复工复产煤矿及时通知驻地监察分局。
跟踪了解中央企业煤矿兼并重组情况,强化安全监管;要落实整合重组煤矿的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国有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不能实行有效监管的,要报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要强化托管矿井安全监管,检查承托企业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团队是否到位;检查托管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严防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
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省局、分局要分别对辖区内产煤市、县级地方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指导,对监管不力、事故多发的地区要约谈。
要开展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规程对标、超能力、安全投入等5个专项监察,制定专项监察方案,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正副本),通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建立监管监察部门事故内部反思机制,制定执法监督考评、案件公开裁定和信息公开等办法,建立月度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执法日常考核和定期分析评估。
(七)强化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一要严格事故查处。
制定事故查处手册,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典型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办、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等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典型重大事故的,一律约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并邀请主流媒体参加,公开曝光。
要对事故实行“一案双查”,对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二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蓄意逃避监管监察、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继续公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企业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实施联合惩戒。
三要强化警示教育。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庆、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湖北等地,要抓紧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入刑的煤矿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现身说教,国家煤监局将在下半年集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