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款方与增值税票开具方不一致,有收款方说明也不可以抵扣。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局稽查局将追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目前增值税抵扣采用的是以票抵扣,从抵扣业务来说,你是可以抵扣的。但如果税务部门稽查,你可能面临收取虚假增值专用发票的嫌疑,因为你从A公司采购手机,款项支付给A公司,却由供货商直接开票给你,实际上你与供货上没什么关系,在税务稽查时,税务部门可以要求你退回已抵扣的增值税,同时给予处罚。
可否抵扣应该取决于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方是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可以抵扣;至于收款方与合同方不一致取决于贵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程度,原则上收款方、发票方和合同方三者应该保持一致,可有效规避贵公司风险;
2、合同方不是增值税票开具方,不可以抵扣;具体参照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具体要求;
可以抵扣的.只要他们开的发票是真实有效的发票就可以了
这被称作第三方票,国税局查到了是不允许进项税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