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对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合伙人如何征税,中国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三种做法。
(一)对合伙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投资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和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合伙人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所得税(仅适用于外地注册企业和账务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按照比例核定征收所得税。
扩展资料:
无偿划拨:
资产的无偿划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资产存量流动的一种特殊现象,一般发生在同一所有制的国营企业之间,是行政控制下的资产有计划转移。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属于下列情况的固定资产,仍可以实行无偿划拨:
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
支援新建工业基础,人员或建制变动,设备随着转移的;
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转让
合伙企业合伙自然人转让合伙份额的税务分析
一、业务描述
某合伙企业A成立于2016年1月,由1法人GP和1自然人LP,原始出资共计100万,其中GP出资20万,LP出资80万。合伙企业A于2016年1月向某公司B投出了100万,于2017年1月收到B公司2016年分红10万,合伙企业收到后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暂时未向各合伙人分配。自然人LP于2017年8月向另一自然人C转让了在此合伙企业的全部份额,根据净资产作价88万。
二、政策规定
1、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20%,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以转让份额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依据《国税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条例,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三、业务处理
1、接受各合伙人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实收资本-GP\LP 100万
印花税按100*0.05%缴纳。
2、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投资-B公司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3、取得分红时
借:银行存款10万
贷:投资收益 10万
税务处理:GP法人在年末根据合伙企业的损益情况和占比确定投资收益增加本身的应纳税所得,LP自然人在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后次月按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10*80%*20%=1.6万,会计处理为:
借:其它应付款-LP-原合伙人 1.6万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1.6万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1.6万
贷:银行存款 1.6万
4、合伙自然人LP转让份额时
借:实收资本-自然人LP-原合伙人 80万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LP-新合伙人 80万
根据第二条所述政策,原合伙人应缴印花税=88*0.05%=0.044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88-80-0.044)*20%=1.5912万,应由新合伙自然人扣缴。纳税地点目前无明确规定,但参照目前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可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缴。
如果新合伙自然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或原合伙人也未缴纳相关税收,面临征管法32、68、69条的相关处罚。
原合伙人收到款项后,应归还合伙企业之前代缴的1.6万税款。或者由新合伙人承接负债。
1)原合伙人还
借:银行存款 1.6万
贷:其它应付款-LP-原合伙人 1.6万
最终,原合伙得到款项=88-0.044-1.5912-1.6=84.7648万
2)新合伙人承接
借:其它应付款-LP-新合伙人 1.6万
贷:其它应付款-LP-原合伙人 1.6万
四、政策分析和筹划
1、政策分析
(1)取得的分红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主要原因为合伙企业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无论是否实际向合伙自然人分红,都应在次月向税务机关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针对财产转让所得,不能扣除已完税的未分配利润。
(2)纳税地点不明确。是在合伙企业所在地、还是自然人所在?如果新入伙的为法人,还是在法人所在地?目前税法无明确约定,容易造成征管的真空地带。
(3)工商进行合伙人变更时,无前置税务手续,容易造成税源的流失。
如果原合伙人与新入伙的合伙人没有正确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根据目前税法,合伙企业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但作为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提醒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合伙企业应首先确保纳税人归还之前代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例中的1.6万),其次应督促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至税务机关完税。
同时需要关注合伙企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如穗地税函[2010]141号《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投资者退伙时分得的财产份额,比照前款规定计征“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额。
2、筹划
合伙企业可先将留存收益向合伙人进行分配,分配完后,合伙人在转让份额。根据税法的精神,合伙企业取得分红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实际向合伙自然人实际分配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或者合伙人直接退伙,新合伙人入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