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录音即是将声音信号记录在媒质上的过程。将媒质上记录的信号重放出声音来的过程称为放音。录音和放音两过程合称录放音。常见的有唱片录放音,
录放音和光学录放音。就录放音制式而言,有单声道和立体声录放音之分。单声道录放音过程包括传声器拾音、放大、录音,再由单个放大器和
重放。
立体声录放音是基于人的
效应和双声源听音效应,由双声道系统完成记录和重放声音的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理论上来讲,电话录音毫无疑问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普通录音作为证据有很大的瑕疵,我们都知道音频文件很容易编辑篡改,而且网上的音频剪辑软件很多,录音在当事人手上总是有修改证据的嫌疑,瓜田李下让人不得不有顾虑,录音无效费力气不说还错失取证机会,在法庭上使用风险很大;一般推荐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录音并单独存储,保证录音文件的客观和真实,一定要使用正规的主流录音软件,例如:移动公证,这个是第三方取证平台,录音独立云端存储,无法编辑修改,录音还可以出具存证证明、公证书,如果用在诉讼上是非常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