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2024-11-29 19: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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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二、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因为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履行其义务,那么乙公司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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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此合同当然是有效合同,因为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乙公司不属于违约,因为此合同是一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卖方的主要义务就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作为房屋,在未进行转移登记之前,所有权是不转移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甲方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转移房屋所有权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