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可行吗?

2025-04-13 00:46:0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这当然是不行的,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让,就算第三人事前是善意的,那当他知道这个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时候就不能再认定他是善意的了,当然,也就不能善意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债权人对于这种情况还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回答2:

不可以。既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那买者即第三人,就不能认定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