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实验室资质认定。具体解答如下
第一 检验机构认证级别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
一、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
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对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
第二 认证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份以上;
(三)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四)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五)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七)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第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份以上;
(三)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四)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五)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七)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