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下级法院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