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中有没有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的规范条款?

2025-03-23 10: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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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具体规定如下: 以下信息源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第8.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8.6.1 一般规定 8.6.1.1 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下列保护: (1)短路保护; (2)过负荷保护; (3)接地故障保护; (4)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 8.6.1.2 配电线路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间应能协调配合。当有困难时,对于非重要负荷除第一、二级之间具有选择性动作外,其他可无选择性动作。 8.6.1.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与配电系统的特征和接地型式相适应。 8.6.1.4 对电动机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符合本章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8.6.1.5 低压配电线路的过电流应由一个或多个电器保护,用以在发生过负荷或短路时能自动切断供电。 8.6.2 短路保护 8.6.2.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使导体及其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及机械应力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8.6.2.2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能切断安装处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 8.6.2.3 对持续时间不超过5s的短路,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以下式进行校验: 8.6.2.4 在线芯截面减小或分支处,以及因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而导致载流量减小的线路,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越级切断线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允许不装设短路保护: (1)上一级线路的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的线路。 (2)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不大于20A的保护电器所保护的线路。 (3)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的架空配电线路。 (4)符合本章第8.6.6.2款和第8.6.6.3款规定的线路。 8.6.2.5 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不按分断能力选择保护电器,对于非重要负载在电源侧已装有能满足本章第8.6.2.2款要求的其他保护电器,则允许负载侧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预期的最大短路电流。但两个保护电器特性的配合,应使短路时通过的能量不致造成负荷侧保护电器和导线的损坏(包括机械应力和电弧造成保护电器的损坏)。 8.6.2.6 为使低压断路器可靠工作,应按公式8.6.2.6校验其灵敏度: 8.6.3 过负荷保护 8.6.3.1 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使保护电器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8.6.3.2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 (1)符合本章第8.6.2.4款规定的线路,如电源侧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该段线路,且越级切断线路不致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供电中断。 (2)不可能增加负荷从而导致过负荷的线路。 (3)由于电源容量的限制,不可能发生过负荷的线路。 8.6.3.3 过负荷保护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8.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以下二式要求: 8.6.3.5 对于突然断电会导致比因过负荷而造成的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设切断电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如消防水泵的供电线路等),但应装设过负荷报警电器。 8.6.3.6 当采用同一保护电器作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的过负荷保护时,该线路允许的持续载流量为多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2)线路全长内无分支引出线; (3)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荷电流基本相等。 8.6.3.7 对于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的过负荷保护,应根据环境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考虑降容系数。 8.6.3.8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应保证在出现正常的短时尖峰负荷电流(如用电设备起动)时,保护电器不应切断线路供电。 更多规范建议阅读《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是提供相关内容服务的网站,供参考: 1、 http://down3.zhulong.com/tech/detailprof134620ZJ.htm 2、 http://bbs2.zhulong.com/forum/detail5463128_1.html 3、 http://www.schneider-electric.com.cn/affixdata/UploadFile/2007121801443628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