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法上的概念。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经济法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以行为能力为基础。
其次,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起始时间上是有区别的:权利能力自出生就具备,公民出生就可以享受民法规定的各种权利,而行为能力是从满18周岁开始才完全具备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无效的,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经济活动。
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起始时间上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