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
一是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三是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为了进项税额抵扣的,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四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