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法医中心做的鉴定不服怎么办,

2025-03-30 19: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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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医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据,关键在于人民法院采信。对县法医中心做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1、自行委托的,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再次鉴定;
2、与对方当事人协商选定的,可以与对方当事人重新协商选择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与对方当事人协商选定的,不能重新协商选择新的鉴定机构鉴定的,以及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回答2:

你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回答3:

额!

回答4:

肯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