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满25年,女满20年。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规定: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
(三)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累计满10年。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为职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退休时上月缴费基数的5.6%。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扩展资料: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规定:
第八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用人单位以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新入职职工以其参保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本人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职工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10%。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政务服务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根据规定,如果想要终身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男女性分别要在退休前缴满25年/20年医保。如果未交够规定年限就停缴,那就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了。如退休年龄到了,但医保没交够20/25年,还想要终身享受医疗报销的待遇,需要在退休后一次性补缴医保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国家层面当前并未规定缴费年限,由各地规定,各地规定不同,如北京市规定男年满25年,女年满20年;上海市规定缴费年限为15年。
对此,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定
到达退休(职)年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对在2014年1月1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原逐月递增至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在201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职)手续,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二)在1991年底前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3年的。
到达退休(职)年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对在2014年1月1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原逐月递增至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在201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职)手续,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
(二)在1991年底前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