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给非企业单位的增值税发票不用填写税号,购买者是企业的必须有税号。7.1是指2017年7月1日前,国税总局2017第17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可见,2017.7.1之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没有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