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法定的个人财产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既可以把属于法定个人财产的部分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财产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车、存款及赠与物等。
(二)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
1、因身体受损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
5、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价值较大除外等等。
(三)约定的个人财产
系夫妻双方共同约定的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继承的遗产。
基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务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房/车,另一种是婚姻关系期间所缴纳的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的存款,以上者两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