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2024-12-03 1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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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 合作制 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一条规定:在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
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履行与职工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股份制 合作制 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二条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

【强迫 职工 入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