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后,执行局还能调解吗

2025-03-22 15: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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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法院对二审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扩展资料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

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开启二审程序。

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对二审判决若有异议,认为程序、实体上有错误时,可提起再审(我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三种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进行再审三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回答2:

你好,执行阶段可以执行和解的,但前提是你自愿与对方和解。

回答3:

执行过程中,执行局还能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之间自己也可以和解。只要执行人员计入笔录,就是合法有效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回答4:

不能

回答5:

如果双方自愿的,可以进行调解。即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