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职工教育经费:据实列支(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2.5%)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