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打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历认定手续,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同意,获得由省建设厅统1印制、编号的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在各县市本辖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打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许可证件,由各县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市市政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