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处罚和立案标准

2025-03-21 01:43:5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