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的具体条件为:
第一号关于山东问题四条:日本拟向德国协定取得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权力利益;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中国从速自动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等。
第二号关于日本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的七条: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99年;日本臣民可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地区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可获得该地区的开矿权等。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二条:俟将来机会相当,将该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所有属于该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条: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所有在中国内地设立的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须将必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等。
扩展资料
《二十一条》的内容本质是:
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2、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4、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5、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915年1月18日 日本向中国提出“21条要求”
袁世凯吧
“二十一条” 是日本政府以支持袁世凯称帝为交换条件,于1915年1月18日,向袁世凯提出的旨在灭亡中国的21条秘密条款。
日军占领青岛后,所谓对德作战已告结束,但仍不肯退兵,也不肯将所占地方交还中国。很明显,日本帝国主义是以对德作战为幌子,企图从德国手里抢去中国的胶州湾以及取得对我山东全省的控制。
而中国当时的袁世凯政府是一个卖国的政府,除了发几个书面抗议和进行所谓“交涉”外,根本就不可能以武力抵抗日本的侵略。而就在这时,袁世凯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划称帝丑剧,到处寻求帝国主义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帝国主义的胃口越来越大,态度越来越蛮横,山东问题还没有解决,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又向袁世凯提出了旨在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 要求的文件,并要求袁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二十一条”要求的内容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山东问题,共四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原先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建造胶济铁路专线;开辟山东省主要城市为商埠。日本的目的是向山东省进行经济扩张,同时,还意味着要把战略要冲的山东省作为日本的势力范围,为瓜分中国作准备。
第二部分,关于南满内蒙古东部,共七条,要求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购地、经营工商农业、开矿等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铁路、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吉长铁路由日本管理,期限也为九十九年。日本的目的是把我国东北和内蒙变成它的殖民地。
第三部分共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实际上,是要由日本一手操纵和控制中国当时这个最大的铁矿山和炼铁企业。
第四部分一条,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就是说,这些地方只有日本才有权割去或租借
第五部分,关于控制中国政治、财政、军事、警察等,共七条,要求中日合办地方警察或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兵工厂且必须聘用日本技师;将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的铁路修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
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扩张野心之大,侵略范围之广,已昭然若揭。
总之,“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完全违背了国际关系的根本准则,“二十一条”是要中国的政治、军事、财政及领土完全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把整个中国变为日本的殖民地。 1915年5月7日,日本提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答复,否则将采取军事行动。袁世凯为了换取日本对其复辟帝制的支持,向日本表示除第五项“容日后协商”外,其余全部接受。
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大量出卖中国主权的消息一经传出,举国一致视为奇耻大辱,各地纷纷举行集会,发表宣言,抵制日货,声讨日本侵略者的浪潮席卷全国。由于广大人民的爱国斗争,使得“二十一条”不能付诸实行,袁世凯也陷于孤立。
张作霖对日本的主要贡献是允许日军在东北驻扎。并不是袁世凯签订的不平等21条。1925年郭松龄反奉攻抵新民时,张作霖为了换取日军的支持,曾同关东军参谋长斋藤签订了一个卖国的密约。
(1)日本臣民在东三省和东部内蒙古,均享有商租权,即与当地居民一样有居住和经营工商业权利;
(2)间岛地区行政权的移让;
(3)吉敦铁路的延长,并与图们以东的朝鲜铁路接轨和联运;
(4)洮昌道所属各县均准许日本开设领事馆;
(5)以上四项的详细实施办法,另由日中外交机关共同协商决定。
袁世凯向日本帝国主义出卖中国主权的5号21条的基本内容:1915年1月18日下午,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前往怀仁堂把日本对中国的21条要求递交给袁世凯,并且逐一加以说明。他还说:“今次如能承允所提条件,则可证明日华亲善,日本政府对袁总统亦可遇事相助。”最后他要求对此事严守秘密。袁世凯表示在详细考虑之后由外交部给予答复。
日本提出的5号21条要求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号关于山东问题四条:日本拟向德国协定取得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权力利益;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中国从速自动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等。
第二号关于日本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的七条: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99年;日本臣民可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地区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可获得该地区的开矿权等。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二条:俟将来机会相当,将该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所有属于该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条: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所有在中国内地设立的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须将必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等。
张作霖答应的21条?你他吗的想埋汰东北人,你擦亮自己的狗眼
袁世凯21条,从没听说过,张作霖21条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