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有权判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网不同意死刑的,发回重新审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扩展资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级人民法院有判死刑的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但是中级人民法院有判死刑后要想最高院或者高院复核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中院是可以判死刑的,但是该判决可上诉,生效的判决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有的,死刑的判决权限本来就是中级人民法院这一级,但判处死刑和核准死刑是两码事,中级人民法院并不能自己核准自己的判决,而是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之后,再由中级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交付执行。2007年1月1日以前,死刑的核准权限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一级,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的核准权限,死刑命令也改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都有审理判决死刑刑事案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