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法律上分析一下你上诉的策略…… 至于找关系之类的我就不讨论了……
首先,我推理了一下原审法院的判决思路。看上去,该案中,法院根据担保法依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认定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因此得出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起诉,而仅仅向担保人主张是不够的。只要不起诉,保证期间仍旧会过去。
上诉时你可依据担保法25条和26条的文意不同进行对比,可以看到25条一般保证要求“起诉”,而26条的措辞改为了“要求”,从而得出26条的“要求”并不是“起诉”的意思,另外有除斥期间的形成权并非起诉才能行使,向对方主张同样是行使方式之一,因此与担保法解释不矛盾。
因此综合上述两点,原审法院法律解释不当,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除非你能找到的关系是一审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否则很难。
你有问题。
担保人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你没告甲。也没证据表明乙同意延长担保时间。仅仅告知担保人不构成担保人同意延长担保时间。时效过了。再搞会非常复杂。上诉应该没戏。找明白人实际处理吧。
比较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