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这只能是探讨性问题了。只能以占有为标准了,不然第三人的调查工作太多了。如果特殊动产,其抵押权不以登记为要件,只有涉及所有权时才以登记为对抗性要件。你说的保管合同的情形,第三人必然很容易善意取得,这时所有权人也只能和保管人请求不当得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