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 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仅限于现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第八十一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我在网上查了些资料给你做参考,按常理来说,交些保证金就可以出来了,当然前提是真如你上面所说,那么这个案件责任就不全在你朋友身上,因为是初犯,口头教育加上金钱就行了
但是会在警察局备案,你说另一个人已经被放回来了,那么照理说你的朋友也应该放回来,你应该去问问他为什么会被转走,转去哪了.光被动求助着急是没用的,
现在警察局不是简单得很!带个两千块钱去,你那位朋友就可以出来了~
到警察局,去找的啊,别忘了带钱。现在关键就在于,你朋友,他自己知不知道那个是假的了,他如果不知道还好点,知道就悲催了。。。
不知案情,不好评价。
到公安局去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