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答: 山东省对于该项政策做出过特殊规定,认为属于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而安徽省淮北市也明确提出属于转让业务,不征收印花税。《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规定,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
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我们认为,细则中所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凭证。而贴现合同不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