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管理所一般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法规授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业务工作进行行业管理,是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副科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归口上街区交通局领导管理。
权限包括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检验单据、票据、标志牌、营运证等证件,对道路违法经营者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监督检查客货运输经营者和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驾驶培训机构等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和其他经营业户的分类指导,保护合法经营,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一般来讲,有一定的处罚权。
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规定的情形是: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罚款,但应符合程序。
公路运输管理所,并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进行罚款,属于越权、适用法律错误。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