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时期实行的是封国建藩的地方行政体制,诸侯虽然具有地方长官的属性,但仍保留着相对的独立性。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不仅表现为中央政权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而且还表现在地方权力集中到中央。由中央对地方的统属关系所构成的行政组织形式,称为郡县制。西汉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同时又兼有封国制。郡国并行制导致了王国问题的出现,中央集权受到严重威胁。东汉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
在漫长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地方行政机构的组成层次曾出现过:郡县或州县两级制;州、郡、县,或路、府、县,或道、府(州)、县三级制;省、路、府、县,或省、道、府、县四级制。
由于县一级的行政权力机构有千余个,中央难于一一控制,因此,在县以上再设一级政权,以监督县的工作,对中央负责。这样,就形成了犹如一张大网,逐层布下,遍布全国每一个角落的三级或四级政权形式,而提控网纲的是皇帝。
在地方权力的分配上,历代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都是:分割地方权力,使之各有其主,并且使地方官吏之间互相制约。比如,秦代在郡中设有守、尉、监,把行政、军事、监察诸权分立;省设正、副两名长官相互制约。在正、副长官之下还按中央政府组织部门的分工,分别设置相应的官署机构,在长官指挥下分工办理各项事务。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长官要由中央任命,有规定的任期和籍贯回避。
在明、清两代,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相同,府、州县以下的建制无多大变动,但在省一级则有几次较大的变动,这反映出,朝廷既要紧密控制各省的一应行政权力,将财权、军权、司法审判权尽可能集中于中央,但在实际统治中,又深感地区分散辽阔,不给予地方一定的权力,实难充分并较好地履行统治职能。为此,在500多年中,随形势的变异,一再对省级行政制度作了实际上的重大调整。
明朝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与中枢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②地方分权,相互牵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直隶中枢,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③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书省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省”的机构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仍以行省称之。但自永乐以后,鉴于地方分权无法应付农民起义与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担任巡抚奔赴出事地点,总揽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中叶后还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总督,跨省区统一指挥。但明朝廷严格规定督抚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务,督抚辖境、治所尽量避免与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虽听从督抚指挥,仍为一省的行政首脑。
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
使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国大事,只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
中国先秦社会、中央集权社会历代政权的地方行政区划、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制度。中国古代地方制度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省五个时期。其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西周实行分封制,地方长官分为诸侯和大夫两级。春秋礼崩乐坏,各国诸侯在吞并邻国之后开始在其故地设置郡或县,至战国逐渐形成郡县两级行政区划制度。秦朝统一后,在天下推行郡县制,郡之长官称守,万户以上的县之长官称为令,万户以下的县则称长。汉代基本沿袭秦制,另外,汉武帝时设十三刺史部(因其中十二部以舜帝十二州为名故又称十三州),长官为刺史。
唐朝时每道设观察使,又有节度使为地方的军政长官。到了宋代,县一级的长官称为知县,府一级的长官称为知府。明朝省级官员称为承宣布政使司负责行政,都指挥使司管军事,提刑按察使司管监察。清朝与明朝大体相同。指夏、商、西周三个先秦王朝实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载夏王朝为当时各部落方国的盟主,只能以“封诸侯、建藩卫”进行统治。商承夏制,西周发展为全面的层层分封。当时已出现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有的都邑直属中央政权,有的都邑则由诸侯国管辖,西周还有“六乡六遂”制度。但这个时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书所载也互有出入。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的宗法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
郡县制这是古代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最初出现于春秋战国之际(春秋战国时期称为县制)。最初的郡县互不统属。后因经济开发,人口增殖,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的郡开始分县而治,中原腹地的县逐渐划小,数目增多,于是在县上置郡,形成郡县两级政区。至战国后期,各诸侯国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秦统一六国时,将各国都城改为郡治。这样,除秦都咸阳设内史管辖外,郡县制行于全国。
秦朝
秦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使地方分权而治。中央设御史大夫,丞相,太尉。地方设郡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中央派驻各郡的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守官秩相当于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为助手。万户以 上的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有县丞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县以下设乡、亭、里。其中,乡置三老主教化,啬夫主诉讼和赋税,游徼主治安;乡辖亭,亭置亭长;亭辖里。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有下属办事机构与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称门下,置门下主簿,下设文书档案、侍从警卫、财务出纳和谋议等机构。职能部门称列曹,有掌民政的户曹、田曹,理财政的仓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贼曹、决曹。县还设负责营造交通的司空、将作、桥津、传舍等部门。各部门主管称椽史和啬夫。这样,形成宝塔式的严密统治机构。
两汉
两汉承秦制,但因片面总结秦亡教训而大封同姓诸侯王以为藩辅,实行郡国并行的双轨地方行政制度。即将当时全国60个郡的3/4分封给诸侯王,中央直辖仅15个郡。于是重蹈战国时割据之势,终于爆发吴楚七国之乱。平叛后,西汉朝廷损黜王国官制及其职权,并在汉武帝时期以“推恩令”分割王国封地,缩小其辖境。从此,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郡国并行制名存实亡,实际已恢复秦的郡县制。
州郡制指东汉末形成的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州起源于汉武帝所建部刺史监察制度。由于十三监察区借用儒家经典内古代州名,故当时即以“州”作为监察区的俗称。公元184年爆发黄巾起义后,东汉朝廷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辖各郡之军、财、民力镇压起义民众。从此,州由中央监察区变为地方行政区,实行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机构和长史、司马、东曹椽、诸校尉等官属僚佐。由于州牧、刺史手握重兵,并以此为割据资本,使中央集权陷于瓦解,导致三国鼎立割据局面。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期间,各王朝大体皆沿东汉末年的州郡县制。自永嘉之乱后,东晋南朝还出现侨州郡县这一特殊制度。当时因北方战乱,大批北人举族南徙长江中下游定居避乱,其聚居区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县旧名 ,于是各地出现大量侨州、侨郡、侨县,造成地方政治制度混乱。后经长达二百年的九次“土断”,才基本解决这一问题。与此同时,南北两朝政权还多次滥设州郡。至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个州、508个郡、1124个县;梁大同五年(539)时,南方也有州107个、郡586个。不少地区出现有州而无可辖的郡,郡无可辖的县;有的两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两个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于极度混乱境地。隋立国后,对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顿。其措施有:①撤销郡级机构,以州辖县;同时裁并滥设的州郡,全国并为311个州。隋炀帝即位后改州为郡,进一步并县,使全国有郡190个,县1255个。②地方人事权收归中央。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下诏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并提倡科举考试选官,替代魏晋以来“九品中正”荐举任官制度。③恢复地方军政分治,并规定郡县长官由外地人担任,县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调,不得连任。④仿汉监察制度,设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等监察大员,分别巡察各地,也按六条问事。至此,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轨道。
唐代
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个、县1573个,为加强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国为10道,后增至15道。设道之初仅由中央派监察大员不定期赴多事地区视察,未成定制。至开元时始置各道采访使,以六条检察非法,如汉刺史。后因边患频增,为加强边帅权力,使边境节度使兼任道采访使,且兼辖州县事务,重演东汉末年外重内轻的局面,最后导致安史之乱。平叛后节度使制已行于全国,形成道(方镇)、州府、县三级政区。割据之势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现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
府建于唐开元时,相当于州。当时凡属京师、陪都或本朝帝王驻跸地,皆建府以显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政长官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属机构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录、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学等,但府属官吏的品秩比州高。从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区逐渐扩大。到明代,全国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机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都督的名称始于东汉,魏晋以后常兼驻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称总管,至唐复为都督。景云后凡持节的都督改称节度使,都督的名称遂名存实亡。都护府源于汉的西域都护。唐代沿袭该制于四境置六都护府,成为管理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都护府下属机构与内地府州大致相同。
中国古代三大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分封制、郡县制到、行省制。三者社会行政制度的演变是从低级到高级的,中央集权程度更加高,有利于各族人民交流和国家统一,促进了民族融合,使中华民族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加强,为以后的地方行政区划奠定了初步基础。
1. 西周分封制。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让他们建立起诸侯国,护卫王室。诸侯要服从命令,贡献财物,并随从作战。诸侯权力和地位可以世袭,分封制巩固了周朝的统治,扩大了疆域,春秋时期,随着诸侯争霸战争的进行,分封制逐渐崩溃。西汉初年,曾部分使用分封制,但很快形成王国问题,其消极作用远大于积极作用。
2. 郡县制。商鞅变法,在地方废除分封制,设立县制。秦朝推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县长官由皇帝亲自任免。郡县制几乎盛行于整个封建时代,对后世影响深远。
3. 行省制。元朝在地方设行省制。行省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其行政长官直接对中书省负责。行省制不仅在当时有效的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国家的统一,而且经过后世的调整与补充,其积极作用愈益明显。
中国先秦社会、中央集权社会历代政权的地方行政区划、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制度。中国古代地方制度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省五个时期。其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西周实行分封制,地方长官分为诸侯和大夫两级。春秋礼崩乐坏,各国诸侯在吞并邻国之后开始在其故地设置郡或县,至战国逐渐形成郡县两级行政区划制度。秦朝统一后,在天下推行郡县制,郡之长官称守,万户以上的县之长官称为令,万户以下的县则称长。汉代基本沿袭秦制,另外,汉武帝时设十三刺史部(因其中十二部以舜帝十二州为名故又称十三州),长官为刺史。
唐朝时每道设观察使,又有节度使为地方的军政长官。到了宋代,县一级的长官称为知县,府一级的长官称为知府。明朝省级官员称为承宣布政使司负责行政,都指挥使司管军事,提刑按察使司管监察。清朝与明朝大体相同。
先秦
分封制指夏、商、西周三个先秦王朝实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载夏王朝为当时各部落方国的盟主,只能以“封诸侯、建藩卫”进行统治。商承夏制,西周发展为全面的层层分封。当时已出现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有的都邑直属中央政权,有的都邑则由诸侯国管辖,西周还有“六乡六遂”制度。但这个时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书所载也互有出入。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的宗法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
郡县制这是古代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最初出现于春秋战国之际(春秋战国时期称为县制)。最初的郡县互不统属。后因经济开发,人口增殖,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的郡开始分县而治,中原腹地的县逐渐划小,数目增多,于是在县上置郡,形成郡县两级政区。至战国后期,各诸侯国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秦统一六国时,将各国都城改为郡治。这样,除秦都咸阳设内史管辖外,郡县制行于全国。
秦朝
秦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使地方分权而治。中央设御史大夫,丞相,太尉。地方设郡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中央派驻各郡的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守官秩相当于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为助手。万户以 上的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有县丞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县以下设乡、亭、里。其中,乡置三老主教化,啬夫主诉讼和赋税,游徼主治安;乡辖亭,亭置亭长;亭辖里。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有下属办事机构与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称门下,置门下主簿,下设文书档案、侍从警卫、财务出纳和谋议等机构。职能部门称列曹,有掌民政的户曹、田曹,理财政的仓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贼曹、决曹。县还设负责营造交通的司空、将作、桥津、传舍等部门。各部门主管称椽史和啬夫。这样,形成宝塔式的严密统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