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判定规则
8.3.1 出厂检验
8.3.1.1 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6.1、6.3条技术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其中6.1、6.3.1、6.3.2条为检验合格、6.3.3条为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每批水泥出厂时应附有质量保证书。
8.3.1.2 当6.1、6.3条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判为不合格品。
8.3.1.3 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名称、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时,判为包装不合格。
8.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和细度的检测结果、混合材料名称和掺加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32天内补报。
8.5 交货与验收
8.5.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8.5.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5.3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三个月,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三个月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5.4 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10天以内完成。
9.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9.1 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必须符合上
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
9.2 标志
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水泥名称、代号、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日期。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其中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两侧印刷采用红色,矿渣硅酸盐水泥的两侧印刷采用绿色;火山灰硅酸盐、粉煤灰硅酸盐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两侧印刷采用黑色或蓝色。
散装运输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3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这个问题…看楼主你要这个有效期干什么用了…总的说,是三个月吧。不放心就去质检站试验室做试验,看看复试报告上合格不合格
3月后复检,重新评定等级,库房也有要求!看一下施工验收规范
干季三个月,雨季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