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的审美形式有很多种,她集自然美、艺术美、社会美及生活美,熔自然山水、文物古迹、建筑、园林、烹饪、服饰、民俗风情、社会风尚、绘画、雕塑、书法、篆刻、音乐、戏剧、舞蹈……等为一炉,涉及阳刚、阴柔、崇高、悲壮、轻松、明快、秀美、绮丽、旷野、沉郁、飘逸等一切审美文化形态,有益于满足人们从生理到精神等各种不同层次的审美欲求。
人类审美的领域是逐渐展开的,旅游审美的领域也是如此。任何一种美的形式和内容都可能成为旅游者的审美对象,旅游审美的现象领域呈现相当多样的形态。总体上看,旅游审美领域大体上可以分为自然审美、社会审美和艺术审美,在各自展开的过程中,历史地形成了各类旅游审美文化形态。
1.自然审美
自然审美是以大自然为对象的旅游审美类型。大自然是一种本然的“物态”存在,它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旅游审美的载体,是由于它已经进入到人类的文化圈中,并且成为人类旅游的一种直接的享受对象。自然审美是受到人与自然关系制约的。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抗拒自然能力的增强,自然之物大量地进入到人类的生活圈中,推进了自然审美文化的萌芽。
但是,自然作为审美客体的出现,还有赖于人类将自然由实用的对象转化为审美的对象。自然美虽然不是人所创造的,但却是由于人类所特有的理性和灵性而赋予她的。人们寄情、倾情、纵情于自然山川,挥洒情感,感悟人生,尽情欣赏、感受自然之美。
把自然当作审美客体的出现,始于中国的先秦时期,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盛于唐代。中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有许多诗篇是以山水风景描写作为起兴的。春秋末期老子提出以“道”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明显地流露出对自然美的关注。战国时代的庄子则更进一步,他不仅提出“天地有大美”的观点,还指出天籁、地籁高于人籁,因此他被誉为中国美学史上肯定自然作为审美客体独立存在的第一人。
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形势动荡不安,道家思想和玄学思潮甚嚣尘上,人们的精神世界与前相比得到了极大的自由和解放,自然界逐渐成为人类审美的一个独立领域,观赏千岩竞秀、万壑争流、云蒸霞蔚的自然景色至少在知识分子阶层已成为一种时尚,故能有“倾耳听波澜”的谢灵运、“性本爱丘山”的陶源明这一类的名人涌现以及山水艺术创作的勃兴。
至唐代,社会经济发达,文化繁荣进步,人们欣赏山水之风趋盛,于是涌现出了以李白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著名山水派诗人,从而将自然审美推向了兴盛阶段。特别是李白,他“须行即骑访名山”、“一生好入名山游”,他以极其丰富的个人情感和吞吐宇宙的豪迈气概,赋予大自然以崇高的审美价值。
自然美无疑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形式与变化韵律之美,只有当自然的物态形式和变化韵律与旅游审美主体的生命韵律形成某种“同构”关系时,这种物态的自然才能获得审美的文化价值。自然界是广袤浩瀚的,以其为载体的物态旅游审美文化具有无限的意义。
2.社会审美
人类的社会交往、社会活动过程,也是美的创造过程。这些美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的道德伦理、习俗礼仪、婚姻家庭、经济、政治、宗教信仰以及社会劳动和社会产品之中,并以人类自身的存在状态和活动状态显现出来。旅游者所到之处,必然会以审美的态度观察、体验这些美,并由此形成一种社会审美文化形态。
社会审美的对象主要是由人的存在和活动所构成的人类社会,其本质则是由人的精神性存在的心灵、品格、情操、智慧、情感、理想等所构成。当然,人的这些精神性存在只有在外化为感性的物质存在时,才能成为可以直观的对象,成为旅游审美的客体,此即所谓:“诚于中而形诸外”。因此,社会审美的对象既是有韵味的物质文化形式,也是有意味的精神文化内涵,而主要是有意味的精神文化内涵。
旅游社会审美与旅游者所处的社会制度和个人的社会功利意识直接相关,这就使得旅游社会审美的表现则更为复杂,旅游活动中的社会审美文化,可以说是客源地和接待地的两种社会制度、社会功利意识相互碰撞的火花。
3.艺术审美
旅游活动中的艺术审美文化,是指旅游者与作为旅游审美客体的各种艺术作品发生“同构”关系而产生的文化形态。艺术品是人们按照一定的意图,遵循美的法则创造出来的有意味的形象。只有那些能够给人以精神上的愉悦和快感,也就是具有审美性的人类创造物,才能称为艺术品。正因为艺术品具有审美价值,能给人审美享受,它才能进入旅游领域,成为旅游审美文化的一种载体。
艺术美是人创造的,凝聚着人类劳动和智慧的结晶,艺术作品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形象性特点。基于艺术作品的这两个特点,旅游艺术审美与其说是艺术品与旅游者之间“同构”关系的发生、深化,不如说是旅游者与艺术创造者通过艺术品这个“媒体”进行相互沟通和交流,因而艺术审美具有对旅游主体的主导性和强制性,即旅游者审美时或多或少地、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艺术创造者主观意图的影响。
从另一方面说,只有当欣赏者把握了创作者的真实意图,艺术品的魅力和价值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艺术审美对旅游者的反馈影响独特而深刻,旅游艺术审美不仅具有娱乐作用,还具有审美认识和审美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