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是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分为两种类型: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二)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主要是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