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这样约定的有法律效益吗,可以签订吗?

2024-12-03 09: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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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合法,但为不平等条约,对乙方不利。
2.合法,但为不平等条约,对乙方不利。
3.合法,但是单位需要举证其所谓的规章制度已经向全体员工公示并经员工签字确认。
4.合法,正常。
5.合法,但是对已经做了5年的乙方而言,单位在2008.1.1后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视为从2009.1.1起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方可以拒绝签订本合同而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但是因为已经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而无法维权。

回答2:

  一、这些条款是不平等的,也有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如果因为这些条款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劳动者可以去仲裁公司,但签订合同前劳动者可以跟公司交涉,变更一下条款内容。
  三、如果你签订了这份合同的话,劳动者就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默认合同上的内容,在判决上劳动者也就少了一分有利条件。

回答3:

第一条还可以理解。规章制度应该有书面材料并经过一定形式通过(职工大会等)。
其他是不平等条约,都是约束劳动者的,那你也可以提出几条保护自己权益的约定,同时应该让公司把你以前受到损害的权益补起来,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因为退休时(或失业时)都是以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待遇的,5年影响挺大的。另外如果继续签订合同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至于以前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可以先和他们协商(不想搞僵的话)。

回答4:

第一,这些条款是不平等的,也有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二,如果因为这些条款和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你可以去仲裁公司,但签订合同前你可以跟公司交涉,变更一下条款内容。
第三,如果你签订了这份合同的话,你就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默认合同上的内容,在判决上你也就少了一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