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方式,是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
民法应是基本法
如果民法仅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那么它就只能发挥局部、有限的作用;如果民法是基本法,那么它就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基础性、贯穿性和全局性的作用。
传统大陆法系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律依其属性可分为公法与私法,其中宪法为公法系统的基本法,而民法为私法系统的基本法。二战之后,人们普遍接受了宪法的法律效力超过民法、民法应遵从宪法这个基本理念。这个重大变更的基本原因,是人们总结了二战中自然人尤其是少数族裔、被压迫者的自然权利被大规模侵害的教训,从而提出基本权利这个具有重大价值的法律理念,并且把基本权利写入宪法,作为同时对公法和私法都发挥统辖和制约作用的宪法权利。此后,保障基本权利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原则,而这个原则由宪法保障,因此宪法的效力超越了民法,成为民法的上位法。
我国立法机关将民法作为基本法予以制定
在我国《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立法机构一直都是把民法典编纂当作国家重大立法或者基本立法来进行的。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典和民法总则的历次立法说明报告看,立法机关也是把民法当作国家基本法予以制定的。这些说明,民法的地位可归纳为以下四点:(1)从民法与依法治国原则之间的关系看,把民法典的编纂定义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2)从民法与国家治理的具体措施角度看,从民法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角度,把民法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国计民生的基本方面进入了契约时代,不论是人员流动还是物质交易,都依据民法进行。民法在国计民生的支持和保障方面、在国家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超过其他任何法律。(3)从民法与市场经济体制关系的角度看,从民法与市场体制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看,把民法定义为保障市场体制而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法律。(4)从民法与人民权利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的角度看,指出民事权利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必需权利,民法的基本使命就是承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从民法担负的政治功能的角度,把民法定义为社会基本法。
民法发挥基础性贯穿性和全局性作用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作用,可归纳为基础性、贯穿性和全局性三个方面。(1)基础性。民法提供了社会活动最普遍、最常用、最活跃的法律规范群体,它们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构成我国社会最一般的法律保障。我国社会主要的生产和生活都依靠自然人和法人推动和运行,他们的活动基本上都是民事活动,在依法治国原则之下,各种组织体的建立和运行、各种主体的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虽然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并不能理解为只是依据民法,但是,民法的规定显然是最一般的、基础性的规定。(2)贯穿性。民法规范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从宪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各种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一直到地方性法规,民法都要为它们提供常见的、普遍使用的、一般的法律概念,作为这些法律的立法基础。民法学不仅只为民法提供法律概念和知识体系,也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提供法律概念和知识体系。不论是宪法、刑法、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反垄断法等国家层面制定的法律规范,还是地方立法层面的法规,都要依赖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支持。例如,在我国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所有权这个概念得到了极为普遍的应用,虽然这些法律和民法中的所有权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所有权的基本定义只能来源于民法。这些基本概念只能由民法加以规定,而不能在宪法等法律中规定。如果没有民法为类似于所有权这样的基本概念作出定义,其他法律就会出现混乱,整个法律体系就无法运行。(3)全局性。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并不仅仅限制在民事法律的适用范畴,立法、行政执法等都要以民法为基础。比如,涉及市场体制的立法,应该在民法基础上保持规范的统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基础性的财产支配和流通都要纳入民法或者民商法的轨道,因此涉及市场体制的立法会不断增加。立法机关必须对民法的基础性地位有切实的掌握,从而在法律成长的过程中能够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避免立法碎片化和枝节化。这一点,对于制定涉及市场运行的行政法规的发展来说意义尤为显著。民法作为基本法对无所不在的行政管理而言极其重要,因为行政管理工作多涉及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合法性问题,有时甚至涉及民事权利取得和消灭的法律根据问题,在这些环节,强调把民法作为基础,对于人民权利保障十分重要。
总之,从其基本功能的角度看,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对这一点的认识越清晰,越早地认识到并加以运用,我国的法律体系就越能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就越能符合人民权利保障的要求。所以说“民法兴则国家兴”。
国以民为本。
民安是国家安定发展的基础。
民法是维护民事民权的主要法律,所以民法很重要。
民强才国强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