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提问,作如下回答:
用人单位作出“早会在上班提前五分钟开始,迟到一分钟扣10块钱”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
(1)此规定必须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并向劳动者公布;
(2)早会时间须计入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不属于工作时间,应当按延长劳动时间支付加班费;
注意,如果早会时间既不算工作时间,也没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无效的,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若有疑问,请给我留言!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这是整个案件的焦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呢?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 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可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仍然在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且这种做法还被一些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理由有二:首先,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保障企业和雇主进行正常、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顾;其次,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企业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
如果你和公司合同约定有此条款,则合法
1、根据《劳动法》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单位是有权制定规章制度的。
2、如果认为单位的制度可能欠缺合理性,可以向领导提出,相信领导会从员工的利益诉求出发,好好考虑的。
不合理。违反劳动法的公平原则。可以通过工会协商或者向劳动部门举报
私企的制度是自己定的。你可以去劳动局告他,只是你准备打铺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