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法学研究僧,阔以来回答一下。
《民法通则》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总则》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因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准备将肖像权等属于人格权的条文独立成《人格权编》,在《民法总则》中未具体规定肖像权内容。在这里摘录一下《民法典人格权编一审稿草案》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本法所称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七百九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歪曲、污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的权利人不得实施将肖像作品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涉及使用或者公开肖像的行为。
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一审稿草案》可以看出,明年即将完成的《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作了重要修改,“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必要条件”将会被删除,意味着2020年《民法典》出台后,只要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构成侵权。
修改后的《民法典》将会对肖像权进行更好的保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争议也将一锤定音。当然二审稿以及最终稿会如何修改还不清楚,拭目以待。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民法典》指一部完整全面的民法法律,关于物权、债权、民事责任等民法上的重要规定都包含在其中。一般说来在有《民法典》的情况下,只需要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文就可以处理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而《民法通则》只是关于民法适用的一些笼统的概括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确立的制度是在民事法律实践中被普遍适用的,但具体到调整每一个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时,还需要依据民法的其他部门法才能胜任。所以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已经有物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但依然还是要制订《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等民法法律。
目前我国没有完整的《民法典》,民事法律采用的是《民法通则》做概括规定,各民事部门法作具体规定的方式,这与我国社会经济基础和民事立法起步较晚等客观现实状况是相符的。
民法总则为民法各编之冠,总汇民法共同适用之原理原则,非将民法各编融会贯通,难以识其原流与体系,而窥其全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