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门的洗衣损坏赔偿规定或标准,例如:《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因经营者责任使衣物洗涤后出现轻微损坏,不在明显部位或修补后不影响外观和穿着价值的,在退回原洗涤费给消费者的同时,建议给予洗涤收费价的3倍补偿。
若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偿额,衣物归消费者所有;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引导消费者寻求相关职能机构解决。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形态(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按保价金额70%赔偿;如洗涤后衣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保价金额的25%赔偿。
扩展资料:
一些地方政府也对洗衣赔偿作出了规定,例如:《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
第九条 赔偿计算方法。
1、衣物未能达到良好洗涤效果,如定型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洗涤费。
2、衣物洗护后出现钮扣、配件等附件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可予以补配,不能补配的,予以洗涤费1-2倍的补偿。特殊贵重配饰参照议价洗涤。
3、衣物洗后受到损坏,损坏程度较轻或不在明显部位,衣物仍可以穿着使用的,按衣物洗涤费的1—10倍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1000元。
4、衣物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使用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3000元。
5、若市场上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买同种衣物赔偿,并收取折旧费,折旧率25%/年。
6、对于实行议价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理赔金额予以赔偿。(原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全国人大不会对这么细的问题进行立法,但是不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规细则对应,具体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下面拿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广州市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议价与非议价洗涤项目。《办法》还对衣物的毁损、丢失及逾期不能取衣等方面的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议价与非议价洗涤项目。非议价项目洗涤费按照店堂公示价格收取。
对于衣物的损毁纠纷,《办法》对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在洗涤前已注明有质量瑕疵问题的衣物,经洗涤后发现其他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至3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3至5倍的赔偿。在洗涤前已注明质量无瑕疵的衣物,经洗涤后出现轻微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4至6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6至9倍的赔偿。在洗涤前已注明没有任何污渍或者瑕疵的全新有标签的衣物,如在洗涤后出现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0至20倍的赔偿。议价衣物洗涤后造成钮扣、配件缺失,或者仍有明显修补痕迹,但不影响穿着的,经营者应按衣物议价金额的30%予以赔偿。
全国人大不会对这么细的问题进行立法。但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损害赔偿是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是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