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的问题来看,你要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论文,那么应该要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因为这几类民事行为也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指有效效力确定的民事行为,而是指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下面是这几类民事行为的法律意义。
无效民事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自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基于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定相应的变更内容而继续有效,或者被撤销而丧失法律效力。被撤销的民事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变更权因为除斥期间届满(一般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或者当事人放弃权力而消灭。这些权力消灭时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再是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成了有效效力确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是否发生效力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的发生。
综上所诉,你的论文关于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题目必然要有以上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前提必须是有自主的意思表示和合法的概念特征的,换言之,民事法律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中的一种,合法且受到法律保护的,必然是自始有效、当然有效的民事行为。除此以外的其他法律行为,以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和效力的大小则分为之前你所说的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同理,如果你要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就无需论证它是否有效了。记住,民事法律行为必然是有效力的,无需怀疑。
民事法律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
同意二楼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