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指标限制制度是政府行政控制或限制措施,其目的是限制城车辆的过快增长速度,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在购车指标管理中是严禁指标转让,交易行为的,所以你这种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通过法院诉讼讨回指标,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指标出让人转让购车指标后,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想要自己使用车辆,只能通过两种方式收回购车指标:
1、是指标受让人将车辆卖给他人后,指标出让人自动取得更新指标。
2、是指标出让人回购指标受让人所有的车辆,变相恢复指标的利用。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施行以来,由于受指标限制,很多有经济能力的人没有购车资格,又有很多通过摇号拥有购车指标的人没有经济能力购车。
于是很多人选择钻政策法规的漏洞,通过借用协议、买卖协议等各种形式,购买车辆和获得经济链枝利益,这就导致了“车户分离”的现象日益严重。
案例:
杜小姐与王先生系朋友关系。2015年,杜小姐通过摇号的方式取得了小客车的购车指标。后王先生出资购买了车牌号为×××的雪佛兰轿车1辆,并以杜小姐的名义办理了相关的购车手续。后王先生一直使用该车至今。
现在杜小姐以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要求王先生返还车辆以及车牌号码。王先生诉称:自己是借用杜小姐的购车指标,小客车是自己购买的,并提交了购买合桐颤同及其发票,还提供了杜小姐与自己签订的关于车辆指标的《借用合同》。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之间的借用合同是否有效、车辆以及车牌号的归属。
第一,车辆的归属。首先,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可以认定车辆是王先生出资购买的,也是王先生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只是涉案车辆登记在杜小姐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车辆所有权的设立及转让登记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即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不以车辆登记为准,而应根据购车款的交付、车辆的占有予以认定。本案中,购车合同、发票以及占有情况证明该车是王先生的。
且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精神,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第二,借用协议的效力。
双方之间的借用协议是否有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虽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内,但对于在北京生活购买、使用小客车的人具有政策上的约束力,杜小姐与王先生之间的购车指标借用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协议无效。
第三,车牌号的归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那么,在本案中杜小姐是否有权利要求王先生返还车牌号呢?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
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或更新取得。取得小客车配置棚轮敏指标后,通过办理机动车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因此,机动车号杜小姐要求返还号牌,实质是要求返还小客车配置指标。而小客车配置指标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物,且其归属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可以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杜小姐与王先生之间借用小客车配置指标购买车辆的行为予以惩处,但上述情况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购车指标交易背后的风险和隐患
购车指标限制制度是政府行政控制或限制措施,其目的是限制城车辆的过快增长速度,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在购车指标管理中是严禁指标转让,交易行为的,所以你这种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通过法院诉讼讨回指标,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指标出让人转让购车指标后,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想要自己使用车辆,只能通过两种方式收回购车指标:
1、是指标受让人将车辆卖给他人后,指标出让人自动取得更新指标。
2、是指标出让人回购指标受让人所有的车辆,变相恢复指标的利用。
扩展资料
根据《北京市小棚旁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斗亮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
第五条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链销橡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四)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第八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九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购车指标限制制度是政府行政控制或限制措施,其目的是限制城车辆的过快增长速度,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在购车指标管理中是严禁指标转让,交易行为的,所以你这种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通过法院诉讼讨回指标,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指标出让人转让购车指标后,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想要自己使用车辆,只能通过两种方式收回购车指标:
一是指标受让人将车辆卖给他人后,指标出让人自动取得更新指标。
二是指标出让人回购指标受让人所有的车辆,变相恢复指标的利用。
但在现行政策下,这两种收回指标的方式都面临许多困难,往往难以实现。
新闻链接:
《北京一中院查购车指标转让 买指标者3年不得摇号》
为规范和指导购车指标有序使用,一中院在对北京市法院系统近年来出现的购车指标转让案件进行调研后,今天上午,向媒体通报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购买购车指标的法律风险,巧仔搭买指标者被查后,车辆撤销登记,且3年内不得摇号。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2013年11月2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当期约170万人参加摇号,配置个人指标总数18293个,中签率约为1:94.3。在上述背景下,现实中出现了购车指标转让行为。
法院调研:车辆借名登记暗含风险
在发布会上,北京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指出,北京法院辖区内出现的购车指标转让行为主要存在几种法律风险。
目前的购车指标转让主要分两种:一是借名购车,即指标受让人出资购车后,登记在指标出让人名下,车辆由指标受让人实际使用,并交付指标使用费。这种交易形式多见于新车买卖。另一种是暂缓过户型,即指标受让人购买指标出让人的车戚卜辆,但不办理过户,指标受让人支付一定指标使用费。这种交易形式主要用于二手车买卖。
无论是哪种方式,购车指标“转让”都不是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一种意识上的、实际使用价值的转让。转让前后,购车指标始终都在指标出让人名下,表现为“借名登记”、“车户分离”。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孝拿,比如事故责任承担,对购车指标的转让期限作出约定等等。但因实际使用情况的改变,导致纠纷多发。
张家华表示,由于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极不稳定,可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买指标者 被查撤销登记3年不得摇号
在上午的发布会上,一中院民四庭法官梁睿称,指标转让实际上转让的是“将车辆登记于指标出让人名下的资格”,“车户分离”可能导致几方面法律风险。
一是机动车登记可能被行政机关撤销。由于购车指标仅是一种意识上的转让,指标名义上仍属指标出让人享有,因此在车辆登记、上保险等事项中,指标受让人必然会用指标出让人的身份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根据北京市现行政策,借用、租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可能受到撤销机动车登记的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被撤销后,指标受让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车辆未登记前不得上路行驶,指标出让人则面临丧失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的风险。
卖指标者 与身份绑定卖出容易收回难
对于出让购车指标者,如果用车需求改变或是与指标受让人关系恶化,想要取回指标,可能面临操作上的困难。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常见的诉讼原因有指标出让人需要实际用车了,想收回指标而起诉要求解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但指标出让人,要收回指标困难重重。
根据北京市现行政策,购车指标作为一种与身份绑定的购买资格,具有一次使用一次用尽的特点。
指标出让人转让购车指标后,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想要自己使用车辆,只能通过两种方式收回购车指标,一是指标受让人将车辆卖给他人后,指标出让人自动取得更新指标。
二是指标出让人回购指标受让人所有的车辆,变相恢复指标的利用。
但在现行政策下,这两种收回指标的方式都面临许多困难,往往难以实现。
此外,指标“转让”后车户分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十分复杂,对第三人的责任和保险责任方面存在很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空白地带。当事人可能因此面临难以预测的诉讼风险。
典型案例
借指标买车出事故后被注销登记
2011年,李某与王某签订“购车指标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购车指标与身份证一并转让给李某,李某一次性支付指标转让费3万元。
后李某使用王某指标购买了车辆,并办理相应号牌,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每年负责配合办理保险、年检等相关手续。
后来,李某驾车发生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第三人及车辆损失30万元。
事发后,行政机关核实,王某名下存在多辆车,但王某并非前述车辆所有人,后其名下的部分机动车登记被主管部门注销了。
对于出借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王某将被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被处以罚款,王某收取李某的3万元指标转让费将被没收。
好像是有规定指标不得擅自腔昌谈转让或出售吧?如果有这迅橡种规定,那么你们的交易就是无效、违法的。因此结果也无伍碰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