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吗?

2024-12-03 06: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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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需经过业主大会的投票,在投票通过后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回答2:

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扩展资料: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回答3:

业主委员会没有这个权利。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决定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是业主大会的职权。即,只有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全体业主表决,才能决定是否辞退现在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都明确规定:
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因此,业委会没有权利擅自辞退正在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业委会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不满,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进行投票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面积及户数都超过物业项目总额的50%),可以启动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如果半数以上业主对当前的物业企业服务工作表示满意或无异议,则不能更换物业公司。

物权法第76条: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解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回答4:

业主委员会当然有权利更换物业公司,以住宅小区为例,“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分界线就在于是否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是由开发商选聘的,在业委会成立后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公司。

回答5:

我是重庆市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们有这个权利,在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或没有按合同来做你们就有这个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