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劳动法是否服从新劳动法?合同到期被辞退,2008年以前的工龄,能不能每年补偿一个月?

2024-12-01 05: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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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劳动法至今为止只有一部,不存在新旧之说。2008.1.1起实施的是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两步不同的法律,现在同时有效。
2.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1.1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保持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2008.1.1的工龄前因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而无需补偿。所以单位最多只需按照你2008.1.1起满二年半不满三年的工龄支付你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如果当初单位没有补偿你三个月工资,那么你想维权的话要赶紧去原单位所在地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在你离职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就不能再维权。对你而言时间已经很紧迫了,马上快要到9月份了。

回答2:

这个不行。法律上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就是说法律不能调整颁布之前的事情。如果这样新刑法认为酒后驾车属于犯罪,那么之前喝酒开过车的人都现在追究抓起来,这个肯定不合理。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到期不续签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之后开始适用。按照你说的情况,只能要求2008至2010年三年的经济补偿金,即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答3:

合同到期,是不续签,不是辞退!

合同到期支付经济补偿金从08年开始计算!

回答4:

合同期满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只有在合同期未满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才按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做未赔偿的 合同期满了他不辞退你 又不和你续约 期满你自己也是要自己出来的毕竟别人没雇佣你,这个明白不 。

回答5:

应该是从08年算 因为之前的劳动法没有非自愿解除合同可获得赔偿的条例
无论什么法律 都是从颁布之日开始算得 以前的不适用于现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