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麻烦。当然了,最有策略当然是把G连同中介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最终G是否承担责任,有太多不确定因素。不过,因为涉及到刑事案件,估计民事诉讼没法进行。最好等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业务介绍收取介绍费还算比较普遍,G女士与你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谈不上是你的居间人,至于他和中介之间是否签订协议,根据你提供情况也不得而知,
你要求G女士承担责任得前提是她与中介之间有无恶意串通,这一切还有待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但你把首付款和中介费都交给G女士说明你缺乏起码得风险意识,也太轻信人了,
所以目前啊,你最好先报案,再向人民法院同时起诉中介和G女士,要求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因为诈骗罪一般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民事案件如果牵涉刑事案件,再刑事案件未定性之前,很难审理民事案件。
赶紧报案吧,明显的诈骗罪,至于你说的居间人并不算居间人,促成你跟卖房人签合同的中介才是居间人,除非她明知对方是骗子,否则你没法找她追偿。
中间人需要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