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有以下5种情况,和户口是否选入无关。
1、总原则:“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约定优先于法定”。根据民法“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奉行“约定优先于法定”,夫妻双方的约定(包括婚前和婚后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变成共有、婚后财产各自所有,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不要乱,其实意思就是,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反正是你们两人的东西。法律规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分两种情况:一、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二、其他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困难帮助。如果真的一方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又遭遇了离婚,可以申请一次性的困难帮助,对于没有房屋和其它资产的,法官有权利判决一次性的困难帮助金。《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过错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跟户口没有关系。
如果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即使婚后女方把户口迁入男方家离婚也拿不到房子。房屋产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与户口没有关系。如果把你的名字写到房产证上,则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设离婚,即可按共同财产分割了。